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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1章 法院开庭(二)

作者:顾清漪季凌熙 字数:2103 更新:2024-09-10 22:22:45

“第二点,国内外对孩子自闭症的治疗。自闭症有一部分是先天的,是后天激发出来的,我们并不排除小朋友有这种情况。我们送上去的证据包含这些年顾清漪女士为孩子治疗的发票和病例。发票病例不全在,但每张都能看出顾清漪女士对孩子的爱。”

“假设,顾清漪女士对孩子并不喜爱,当初刚怀上孩子的时候就可以将孩子处理掉,根本不用生出来,也就免了后来一系列的事。再假设,孩子出生后,她可以选择丢弃或者放在孤儿院,但是顾清漪女士并咩有这么做,她爱孩子,所以自己在外面工作,支付托儿所的费用,也要有自己和孩子的生活费外加上医院的费用。”

“第三点,对方律师说顾清漪女士回国后上学拍戏,完全疏忽了孩子的教导,这点我也不赞同。顾清漪女士回国后为孩子请了保姆吴女士,证人在观看席上,如果有必要,可以听听吴女士供词。其次顾清漪女士认识秦小姐,秦小姐和顾清漪女士关系很好,经常到家里观看,上次进医院就是秦小姐打的电话。”

“孩子回国后,顾清漪女士依旧不放弃治疗,以至于有了成果,至少孩子现在开朗多了,不再存有自闭症了,这是顾清漪女士苦心的最好证明。孩子很懂事,有能力处理好自己的事情,这并不与顾清漪女士上学拍戏有冲突。如果不是因为教育得很好,孩子如何会这样懂事呢?所以我不赞同对方说的忽略孩子教导这一观点。”

“孩子上次住院,顾清漪女士放弃拍戏的时间到医院陪了孩子半个月,这说明在顾清漪女士心里,孩子比拍戏重要。”

“以上为我辩驳对方观点意见。下面我将陈述更多的关于顾清漪女士应该拥有孩子监护权的观点。”

“第一,孩子从小随母亲长大,习惯了与母亲在一起的生活,我们应该遵循孩子过往的生活,不去破坏。”

“第二,我不认为沈彦轩先生有教育好孩子的可能。大家都知道最近的新闻消息。沈氏破产,沈彦轩先生的收入来源断掉,无法给予孩子生活的保障,即便是有可能找到工作保障孩子的生活,我们也不能保证沈彦轩先生的失意不会落在孩子身上。沈彦轩先生从来没带过孩子,做为男人,心思不如女人细腻,给不了孩子最好的呵护。”

“再者说,最近有关沈彦轩先生的传闻太多,只要点开浏览器,里面都是关于沈彦轩先生的新闻,这类新闻严重影响了社会风气。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我们有权让孩子生活在父母温馨,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正确的世界中,我不认为沈彦轩先生如今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正确,所以我认为他教育不好孩子。”

“顾清漪女士可能没多少时间陪孩子,但是有时间她都是呆在家中带孩子的,再加上母亲爱孩子的天性,我方观点,孩子应随母亲。”

“或许许多人不清楚,孩子究竟是个怎样的孩子。在大家眼中,三岁的孩子是智力启蒙的阶段,但我方小朋友其实不然。他安静自律,并自学了初中知识,是天才儿童,有着明辨是非,自主选择的能力,所以我们也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

沈氏律师:“我方不同意。”

法官:“请原告律师陈述观点。”

沈氏律师:“就作风问题我方有话说,我方原告被人评论从来都是温文尔雅四个字。沈氏没破产前,那些新闻都不存在,沈氏的辉煌足以证明我方原告的工作能力,所以不会有没有经济来源之说。据我方了解,顾清漪女士曾因为孩子的抚养权在沈氏威胁过我方原告,并告知原告等着她的报复,所以我方可以推测,沈氏的破产实际上与顾清漪女士有关。”

“并且接下来我们继续推测,顾清漪女士就是为了抚养权所以才让沈氏破产,企图剥夺孩子的抚养权,并且在沈氏破产之后爆发的一系列有关我方原告的负面新闻,也可能与被告有关,因为被告有这个动机。”

李律师:“反对!原告律师陈述观点没有证据,只能算是个人推测,我方可以告原告诽谤。”

法官:“反对有效!请原告律师拿出证据证明被告方确实做过这些事。”

沈氏律师:“关于顾清漪女士在沈氏威胁我方原告的视频文件,我方将递交给法庭。”

法庭上,播放了一段季凌熙陪着顾清漪在沈氏威胁沈彦轩的话。

李律师:“我并不认为这段视频就是证据。按照对方原告说法,沈彦轩先生曾在我方顾清漪女士住院期间威胁过她,并要求顾清漪女士陪他三天,当然,所谓的三天不是见不得人的交易,而是两人在一起的相处时间。由此看来,对方原告也想争夺抚养权很久了,并且因为抚养权一直要挟着我方被告。”

沈氏律师:“从对方律师口中,我们可以看出,实际上我方原告确实是个有原则的人。哪怕是威胁过,也不曾让对方做出什么见不得人的事。”

李律师:“反对!对方律师在偷换概念。网络上爆发的关于对方原告的新闻从沈氏集团拆迁事故慢慢引流的,并不能说明是我方被告曝光的,也不能证明对方原告的品行如何。”

辩论到这里,沈氏律师开始有些紧张了,因为一直到目前为止他都没有找到对方的破绽,原以为的证据到了对方手中都有化解。

他脸色沉了沉,和沈彦轩交换了一个眼神。

沈彦轩的情绪也不大好,他以为的水到渠成变成了相差十万八千里。

沈氏律师:“就抚养权协议,我方可以不要孩子的抚养权,但必须有探视权。”

李律师的目的已经达到,也同顾清漪说过,直接拍板定案。毕竟对方的亲子鉴定书,他无从反驳。

李律师:“我方被告没有意见。”

法官:“本庭宣判,全体起立。”

“经原告和被告协商一致,原告享有探视权,探视协议与被告协商,感谢评审团参与评审,本庭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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