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钩割针烙说

作者:张璐 朝代:清康熙三十四年 年份:公元1695年 字数:456 更新:2022-03-16 21:45:13

钩割针烙四者。犹斩刈之刑。剪戮凶顽之法也。如钩。先须识定何处。皮肉筋脉浮浅。而手力亦随病轻重行之。如针。先须识定内障证候可针。岁月已足。气血宁定者。方与之针。庶无差误。针后当照证内治其本。或补或泻。各随其证之所宜。若止治其标。不治其本。则气不定。不久复为害矣。割。如在气血肉三轮者可割。而大一块红肉。乃血之英。心之华也。若误割之。则目盲。伤重者死。有割伤因而惹风。则为燥为溃烂。为漏为目枯。凡障若掩及风轮之重浓者可割。如攀睛肉。鸡冠蚬肉。鱼子石榴。赤脉虬筋。肉睥粘轮等证可割。凡钩割见血。及针犯血络。须以绵渍墨水之。余病及在风轮之浅者误割之。则珠破而目损矣。烙能治残风溃眩。疮烂湿热。久不愈者。轻则不须烙而能自愈。若红障血分之病割去者。必须烙定。否则不久复生。在气分之白者。不须用烙。凡针烙皆不可犯及乌珠。虽有恶障浓者。钩割亦宜轻轻浅浅。披去外边。其内边障底。只点药缓伐。久自潜消。若镰割风毒流毒瘀血等证。当以活法审视。不可拘于一定。针瞳神发白。一切内障。在心融手巧。轻重得宜。须口传目见。非笔下可形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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