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一直是我国深度关注和打击的犯罪事实。
九十年代开始,拐卖儿童案件一直层出不穷,究其原因还要说是中国的文化背景尤其是思想比较落后守旧的农村,没有男孩的家庭是不被允许的,男女平等虽然被写入《宪法》,但是重男轻女这种封建思想在一些偏远地区是一直存在的,这在无形之中推动了拐卖案件的猖狂。
其实在我国一些偏远落后的地区,思想还是“重男轻女”,因此大部分被拐的男孩子都会被卖给有这种思想的家庭。
这些家庭无非也是为了所谓的“传宗接代”,也为了家里可以有一个有力的劳动力,所以可以被“收养”的男孩子可以说是相对幸福的。
如果养父母能供养孩子读书上学,那对孩子来说更是一种“幸福”了。
反观女孩就没有那么幸运了。有些家庭愿意“收养”,对她们就是天大的恩赐,能够读书上学更是想都不敢想的。
更多的女孩是会被多次“售卖”的,从一家卖到另一家,从一个人贩子手里到另一个人贩子手里,过着风餐露宿、食不果腹的生活。
其实这些孩子孩子还有其他去处,是不愿意提及的,也不想提及的。
人贩子根本没有把这些孩子当人看,在人贩子眼里,他们就只是牲口,有没有吃饱,有没有穿暖,有没有生病,根本不重要!
还有非法童工和器官售卖,前者孩子还可以活着,父母还有找到的希望,后者却是让人陷入深深的绝望。
很多时候都是因为父母对孩子的疏忽造成的。
有行动能力的孩子,学会了自主行走,却没有自保的能力,而父母不可能24小时把视线放在孩子身上。
有时候我们去卫生间,让他在门口等一下,可是出来之后就不见了;
有时候商场的人太多了,我们在选择商品的时候,不自觉松开了手,转眼间孩子就不见了;
……
而人贩子此时就在暗处,等着父母的疏忽,趁机下手。
用一块糖,一个玩具,甚至一直可爱的小动物,就可以轻而易举的把孩子骗走。
有的人贩子还会扮成保安、外卖员、邻居等,欺骗独自在家的孩子。
为了拐走孩子真的是无所不用其极,只要能骗到手,什么事情都做!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国对拐卖儿童案件的重视度很低,对于儿童失踪的报案处理,要先做笔录再出示复杂的证据等等,失踪24小时之后才能立案,效率低下,往往会错过救回孩子的黄金时间。
直至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才规定了几种失踪后准予立即立案的情况,这一《意见》的实施,对于司法引领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拐卖儿童,在我国《刑法》中,是以第二百四十条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量刑的。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见,相比其他侵害儿童事件的犯罪,拐卖儿童罪的量刑相对来说是比较重的。
司法制度在进步,社会在进步,国民素质也在进步,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没有需求自然就没有犯罪,只有从源头上杜绝供需,才能让悲剧真正消失。
主动卖和被拐卖完全就是不同的概念,比如江涛河此时搭上了回村的公交。
他的心里在密谋着一切,他是趁着下午快天黑的时候回去的,他不想被太多人看见他的行踪。
人贩子通常都是在不经意间拐卖走了孩子。
这个时候刘淑娟正在上班,陈贵兰带着陈清野去开学期末的家长会,所以孩子就放在了廖婆子那里,廖婆子早早的就出门打麻将。
江大爷在家里打谷子,把宝山就放在旁边的地上。
江涛河回家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看看孩子在不在家,发现家里没有人,他就去了江大爷那里。
江大爷一见他也是吃惊,他和小儿子已经好长时间没有见面了,不过这对于他们来说也是家常便饭的事情,男儿志在四方,天天窝家里哪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