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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之争:孤儿被领养16年未登记,法院判

作者:富先生文集 字数:745 更新:2024-07-08 18:52:29

贵阳城,有幼童李甲,年仅垂髫,命运多舛。双亲罹难,相继辞世,遗孤独影,哀鸿遍野。其母临终之际,泪眼婆娑,唯愿稚子不入孤院,得遇善人,以续余生。

月余之后,天不绝人,街道、民政与媒介共襄善举,引得一对古稀夫妇李某,心怀慈悲,愿担此重任。李某夫妇,退休职工,膝下虽有一女李乙,然已远嫁,家中清冷。二老遂决意领养李甲,更其名,以祖孙相称,视如己出,爱之深,责之切。岁月流转,十六载春秋,李甲与李某夫妇相依为命,情深意重。二老倾囊相授,不吝教育之资,望其成龙。然天不遂人愿,李甲学业未竟,未入高等学府,然其心怀感恩,勤勉自励,以报养育之恩。岂料,世事无常,李某夫妇相继辞世,未留片言只语,遗产归属成谜。李乙,李某之女,忽现家门,以法定继承人之名,欲独占家业,驱逐李甲。李甲愕然,诉诸公堂,言自己虽非血亲,却胜似亲子,应与李乙同享继承之权。

然法院一审,判李甲败诉。盖因收养之时,未循法定之途,至民政部门登记,故收养关系未得法律之认可。李甲虽情真意切,然法不容情,继承之权,终归无凭。闻此判决,法律界人士皆称公允。依《收养法》之规,收养须经登记,方得成立。李甲虽与李某夫妇情深意厚,然法外无情,收养关系既不成立,则遗产继承无从谈起。然念及李甲与二老共同生活多年,扶养之恩不可忘,或可另案起诉,请求分得适当之遗产,以慰其心。李甲闻讯,心中五味杂陈。忆往昔,与爷爷奶奶共游山水,欢声笑语犹在耳畔;看今朝,孤身一人,面临驱逐,心如刀绞。然其性坚韧,誓不放弃,誓要讨回公道,以慰二老在天之灵。

此故事,乃人间悲欢离合之缩影,亦法律与情理交织之典范。世人皆能以此为鉴,珍惜眼前人,莫待失去空悲切;亦愿法律之光,普照人间,使正义得以伸张,温情得以延续。

2024年7月5日星期五于广州长隆旅游度假区长隆水上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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