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刑侦技术是古人没办法想象的。
但是同样,因为没有办法实现,所以古人听到伍爱华说起现代禁止刑讯逼供的时候,也就当作一个笑话听了。
毕竟那什么DNA什么指纹,听都没有听说过。
与此同时,和宋慈等人接头的现代人也在问:“要不要古代可实现的刑侦技术?不要钱!大放送!只需要帮着推动刑侦程序公平正义,防止屈打成招就好!”
在现代人看来,这是一个非常需要并且亟待改进的事项:有刑讯逼供的朝代,屈打成招的数量不知凡几,怎么可能实现法治?
可以说,完全没有让犯人招供的手段,在古代那种技术下,很多案件都破解不了,可能反而影响社会稳定,但是重刑逼供,绝对没办法实现法律的正义。
现代人没有对古人的手段全然否决,但是也并不赞同。
伍爱华这时候还在进行司法程序的进一步科普。
“可能有很多朋友都以为,我们的司法程序是完全按照西方的司法程序照搬过来的,这里我必须要说,其实一直以来,类似于死刑复核制度、恤刑制度等等,都在我们的司法程序中有所体现。”
“这些让我们和西方的司法制度有所不同,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现代法制,特别是程序方面,参考了非常多的西方内容。”
“西方的法律体系,主要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从程序法而言,我们的特色法系主要是参照大陆法系进行设定。”
“目前世界范围内,大陆法系比较好的学府都集中在了德国和日本。”
伍爱华这话说完,不少古人都难以接受。
【日本?倭国?】
【那个小地盘还成了权威?我们没成吗?】
【是刚刚派了遣唐使的那个?后面我们还要派人和他们学习?】
当然,也有古人认为二人行必有我师,和日本人学习也很正常。
【蛮夷之地,有一两样值得学的事物,也是正常的】
【日本是自己发展出来,还是学到了别人的精髓?】
“大陆法系的权威国家,德国的诉讼制度,要追溯到1877年。”伍爱华说道:“当时的德国还是德意志帝国,颁布了《法院组织法》,按照司法独立的原则设置法院,而后紧跟着颁布了《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德意志帝国的司法制度。”
“为了防止大家对1877年这个年份没有意识,我这里额外帮大家一起定位一下:1877年,正是清朝光绪帝在位时间,那一年,列夫·托尔斯泰写完了《安娜·卡列尼娜》,日本开始了西南战争,英国的维多利亚女皇成为印度殖民地的女皇,罗马尼亚宣布独立,左宗棠上奏请求在新疆设立行省。”
“爱迪生发明了留声机。”
“是的,”伍爱华肯定地说道:“1877年是一个非常晚的年份,那时候爱迪生都已经声名鹊起了,英国早就确立了自己
日不落帝国的霸主地位,这时候的德国,颁布了他们的程序法。”
“联邦德国成立之后,对于这些制度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依照联邦德国《基本法》的规定,为了保障人权和司法程序中的人道和公正,在1994年公布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也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但是总体而言,现代德国采用的诉讼法都是脱胎于1877年的法律规定,保留了当时诉讼法的精髓和要点。”
“现代德国,法院的设置和我们国家有一些不同,他们设立了□□,□□分为联邦□□和州□□,相互之间没有隶属的关系,都是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
“同时,德国设立了普通法院,但是普通法院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之间就存在隶属关系,主要是处理普通民事、刑事案件,联邦普通法院对于一般民事刑事案件均具有最终的终审管辖权,而□□主要是对国家机关进行宪法监督和联邦各个机关之间权利义务的明确裁判。”
“除此之外,德国还设立了专门的劳动法院和行政法院,”伍爱华科普道:“劳动法院主要是为了处理劳动争议问题,甚至具有部分劳动行政事务的管辖权,而行政法院分为普通行政法院和专门行政法院,专门行政法院又分为社会法院和财政法院。”
“这些区分的复杂程度完全可以随机绕晕一个中国人。”伍爱华笑道:“我们国家直到几年前,才独立将行政诉讼放在铁路运输法院进行审理,不再由地方法院兼刑事、民事、商事、行政。”
“按照德国的定义,他们的普通行政法院主要处理除了宪法之外的所有公法的争议,社会法院主要处理社会保险、补偿和社会救济的争议,财政法院处理的是财政税收纠纷。”
“从这方面来看,可以看出德国人信奉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所以劳动要单独出来,财税要单独出来,社会保险等要单独出来,才能方便法院的判决。”
“外国确实基本都是如此,即使不是大陆法系,而是英美法系,对于税收也是有专门的管理规定,甚至国外的法律硕士LLM有专门的税收类别,培养擅长税法的律师。”
“德国有六种主要法院,这些法院还各有各的诉讼程序,审判制度也不相同,像是行政法院基本是两审终审,而普通法院则是二审终审,要不怎么说外国的律师业务多呢,这些复杂的玩意儿,要搞懂都要花不少功夫,像是我们国家,法学一直就是红牌专业,毕业可能就要失业,博主真的是实名羡慕。”
听到伍爱华的话,弹幕也有不同意见。
【屁股决定脑袋,我就觉得我们现在这种不要律师也能诉讼的制度最好】
【没错!我辛辛苦苦讨债就那么点钱,不能全都付了律师费吧?】
听着伍爱华的说法,又看到弹幕的内容,古代君臣显然也有自己的思考。
“看来这未来的德国,甚至其他所谓的西方国家,律师应该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职业,但是在兔子所在的国家,即使没有律师,民众也能自己去法院里进行诉讼。”
“这兔子的制度可能不仅仅和我们差距巨大,和西方那些国家的差距也很大。”
“准确地说,是比西方国家要好上很多,更有利于民众。”
“说起来,这律师,不就和我们的讼师、状师差不多吗?”
不管有没有说出来,古代君臣都承认,降低民众诉讼难度,是一件非常难以达成的事情。
古代登闻鼓为什么要先打板子再受理?因为如果没有惩罚措施,普通黎民百姓丢了鸡鸭都要敲登闻鼓的话,皇帝每天断案的时间都不够用,也就不用睡觉和处理国家大事了。
“德国的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大致就是这些,日本和德国总体比较相似,但是也有很大的不同。”伍爱华说道:“日本的司法改革,是在明治维新时期发生的。”
“1889年,日本颁布《大日本帝国宪法》,而后在1890年,确定了《法院构成法》和《行政裁判法》。”
“相比而言,日本的立法时间比德国晚了十几年,相比于老牌英美法系国家,两者都是弟弟的存在。”
“其中,日本的立法,也抄了不少德国的内容。”
“两者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也不太奇怪,毕竟立法这种玩意儿,甚至没有什么知识产权保护,其他国家想要照抄,那就抄呗。”
“有些国家甚至很愿意让其他国家学着自己进行立法,毕竟有句我们非常耳熟能详的话,‘学我者生,似我者死’。”
“这句话之外,又有一句相辅相成的话,就是当你学会了我,你也就成为了我。”
“事实上,日本后来能和德国一起搞法西斯这种事情,未尝没有日本学了很多德国制度的原因在。”
“《法院构成法》事实上参照了1877年德国的《法院组织法》制定,分为法院、检事局等,将普通法院分为了区法院和地方法院,控诉院和大审院。”
“普通法院采用了审检合一的制度,区法院受理轻微民事和刑事诉讼案件,如果不服区法院的判决,可以向地方法院起诉,”伍爱华科普道:“至于说控诉院,在全国共有7个,作为地方法院的二审和区法院的二审法院。大审院则是国家最高的审判机关,终审法院,不得不说这个名字非常具有日本的特色,看起来就很像日本人取出来的名字。”
“《行政裁判法》则是规定了行政法院,日本的行政法院设立在东京,只审理行政违法。”
“因为日本当时还处于帝国的状态,所以当时还设立了军法会议和皇室法院,专门处理军事违法犯罪和皇室的纠纷诉讼。”
“明治设立了这样的审判制度,但是就日本社会那种情况,处于日本帝国之下,究竟有没有司法公正公平,大家懂得都懂,自由心证,这里我们就不多加讨论。”
“只能说,在战败之后,日本被美国全面接手,后来的法律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虽然依然是大陆法系,但是和德国有了很大的区别。”
“1947年,日本重新颁布《法院法》,废除了行政法院和特别法院,将法院体系直接确立为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简易法院。”
“1947年,日本颁布了《检察厅法》,设立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区检察厅,行使检察权。”
“1949来了,日本再次颁布《律师法》,修改了1893年制定的《律师法》,至此,法官、检察官、律师构成了日本社会的‘法曹二’。”
“不得不说,美国人就是简单直接,这么一梳理,各级名称确实比之前要好记忆多了。”伍爱华说出了自己的猜测:“我个人合理猜测,美国人就是记不住日本那什么控诉院大审院,所以给他们直接改成了最高、高,这两种名称真的太具有两种国家的命名特色了。”
“失去了自己特色命名的日本人当时肯定很不开心。”
伍爱华这么一说,戚继光就回想起那些倭寇珍而重之并且取名的物品,忍不住感慨:“这么一总结,确实是有那味儿了,倭寇是喜欢这样。”
这么想着,戚继光很快想到了自己的工作:“或许这也能成为在沿海排查倭寇的有利手段?毕竟来卧底的,基本都有点文化水平,应该很难拒绝这些命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