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到虚空将魏东晋升带来的威势消弭一空的时候,魏东也已经晋升完毕。
在晋升的过程中,魏东将获得的那枚死寂法则的法则结晶吸收,让自己得以从另一个死寂法则的支脉窥视主脉法则,从而得以让自己对死寂法则的领域从支脉跨越到主脉。
所以,他的死寂领域迎来了质的蜕变,由原本的百分比掠夺对方生命力变成了即死判定,判定标准为他自身的实力的两倍。
但和之前一样,并不是说他在展开死寂领域之后就能干掉低于他两倍强度的敌人,这只是理论值伤害,如果对方没有利用领域抵抗,没有其他什么特殊手段,那么却是会直接将敌人抹杀。
不过这基本是不可能的,能让他展开领域的敌人最低都是四级生命,不过现在的四级生命对他来说也在即死范围之内,可是面对同为五级的生命,就不那么容易依靠死寂领域秒杀了,在偷袭,对方没有反应过来的情况下是可以。
可在正面战斗的时候,基本是不可能有秒杀的情况出现,不过死寂领域虽然无法秒杀同级敌人,毕竟他们有很多办法通过即死判定,但不代表通过判定之后就没事了。
死寂领域的死寂之力哪怕在判定通过的情况下依旧会进入敌人体内,进行灵魂,精神,肉体的全面冲击,根据敌人的实力不同的所造成的效果也不同,如果是和魏东实力相当的敌人,一次冲击就可能直接重伤。
两次必定死亡,这种冲击根据实力的差距上下浮动,但不排除那种可以自身对于死寂之力有着非凡抗性的敌人,比如使用圣光,生命之力的敌人。而且一旦敌人和魏东的实力差距过大,那么死寂领域的攻击能力也将迅速下降。
至于领域的基本能力,排除其他法则在自身领域之中发挥法则效果的能力其实没有什么用,正常的其他四级以上生命还能用来压制对方的领域,但对于魏东而言没有意义。
因为他的领域要么直接干掉对方,要么就是用来对抗敌人的领域,那种欺负弱小,或者和实力相当人对抗的情况基本不会出现。
除了死寂领域的强化之外,这次晋升最大的提升点就是两个新的规则魔法。
魔法:死寂之花!
传闻是规则的化身,第一位死神亲自栽种下的花朵,它即是极致的死亡,也是生命的初始,所谓物极必反,阴极生阳,死寂之花拥有复活死人的能力。
不需要肉体,不需要的灵魂,也不需要意识,只要该生物残留在世界,或者说时间长河中的印记尚未消散,那么以一朵死寂之花为代价就可以将其复活。
不过魏东看重的自然不只是死寂之花复活生灵的能力,准确的说这对于他来说只是添头,他真正看中的是死寂之花作为死亡的一面。
只要沾染了死寂之力也就代表了你身体之中已经有了死寂之花的种子,一旦魏东释放这个魔法,一朵死寂之花就会在你的身体之中生长,汲取你的生命,灵魂,本源而生长。
唯一能清除死寂之花的办法就是利用规则之力拔除,可一旦这么做,那么就代表这你将会亲手将自己的生命,灵魂,本源斩断至少三分之一,因为死寂之花就是从这些东西之中生长出来的。
如果不拔除,那么很好,你还拥有两分钟的寿命,因为在两分钟之后,魏东就会获得一朵绽放的死寂之花。
当然和死寂领域一样,这种时间和判定依旧是以魏东自身实力为标准上下浮动,只是浮动的不过只是时间而已,想要免疫死寂之花的生长,至少要达到五级生命的高级阶段才行,这还是只是现在魏东刚刚晋升后的情况。
随着魏东的强大,这种上限同样会不断提高,当然,想要得到一朵死寂之花并不容易,不是什么人都能让死寂之花绽放,起码也需要一位四级生命为代价,一切都被死寂之花吸收之后,才能得到一朵绽放的死寂之花。
而死寂之花所诞生用于复活的生命之力也同样有着限制,一朵依靠四级生命而绽放的死寂之花显然是不可能复活五级生命的,它的作用范围只能是四级生命及以下的人。
要是随便一朵死寂之花就能复活八级生命,那不是开玩笑嘛。
死寂之花配合魏东的死寂领域,绝对是杀伤力爆表的存在,基本依靠死寂之花,魏东足够干掉五级中的大多数敌人。
至于另一个规则魔法则是死神降临。
所谓死神降临所降临的死神并不是什么亡灵生物,亦或是掌握一个亡灵界自称死神的亡灵法师亦或是其他什么奇奇怪怪的生命,而是死亡规则的规则体。
就是那位种下死寂之花的那位初始死神,当然那种存在至少也是八级存在甚至是概念存在,哪怕魏东现在乃是五级生命在对方面前依旧是蝼蚁,甚至蝼蚁不如。
想要让对方真正降临就算是八级亡灵法师都做不到,所降临的不过是规则投影而已,但即使如此,也足够了。
在死神的规则投影降临之后,对方就会将魏东吸纳进入体内,而魏东将暂时成为真正的死神,作为死神,他麾下的所有亡灵生物将无条件的提升一倍自身实力,哪怕他只是一个五级法师,手下有着一位七级的天启骑士。
在他化身死神的情况下,七级的天启骑士实力也会翻一倍,真正的无条件实力倍增,但作为代价,死神降临所消耗的精神力,法力将是海量的,并且是持续性的。
自从晋升一级法师后基本没有缺少过魔力和精神力的魏东终于再一次的感受到二者的匮乏,以他当前的精神力和魔力也仅仅只能坚持三分钟而已。
当然,化身死神之后,他的能力自然不只是加持麾下亡灵实力,其实他本身的战力也会大幅度提升,各种亡灵魔法将是无消耗,无施法时间,一念而成天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