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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章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作者:棒打鲜陈 字数:2136 更新:2024-10-26 03:25:46

第105章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都说说吧,我们交换一下意见。”

又从侧门出到内部通道,胡书阁看向两位同事。

“先说结论,我认为时浩无罪。”

王文静直接说道:“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大多没有问题,但是部分证据缺失,导致认定的事实出现偏差,进而影响了审判思路,是肯定要改判的。”

“改判是跑不了的,新出现的证据要补充上,重新确认过的事实都要更改,但是时浩无罪?这个还是有点问题吧?”

陈起凡一双眉毛拧在一起,看出来他自己都很纠结:

“虽然这个任律师把时浩的行为放到民事领域里解释,但究竟能不能作为最后的判决依据,我觉得还是得谨慎一点。

敲诈勒索和维权索赔,一个是刑事犯罪,一个是民事维权,看起来边界清晰,但它们往往掺杂在一起,非常容易混淆。”

胡书阁点头:“谨慎点是对的,那老陈你说说,你觉得时浩这个行为该怎么划分?”

“我觉得还是得从数额出发。”

陈起凡沉思片刻:“虽然这个案子里,是优恩公司主动提出给时浩赔偿,但也不能就此直接划分到民事领域。

索赔大多数是索赔方提出的,但也存在被索赔方主动提出的情况,因为纠纷的解决,本身就是一场博弈。

时浩不是主动的这个情况是要考虑,但是这两百万的数额肯定是也要考虑的。

在存在侵权关系的情况下,还是要以维权者确信的数额为准,从一般人的立场出发做出判断。

这两百万的金额,明显远远超出了正常人对同类事情的认知。”

要不怎么说人家高院的法官有水平呢,同样的问题,上次开庭的时候也提到过,但当时只说了两百万和时浩遭受的损失不成正比。

陈起凡则是先综合了辩护人的意见,同时从两个角度提出疑问,这样的质疑就显得合理了很多。

王文静立马表示反对:“虽然两百万不少,但也未必就不符合常人认知。

从一般人的立场出发是没错,但是如果放在敲诈勒索里,就不能简单的认为,一般人不认可就是不合理。

我认为要看索赔数额能不能被大多数人理解为情有可原,或者是有没有超过大众的容忍限度。”

容忍限度?

陈起凡恍然,点了点头:“你说的对。”

胡书阁也点点头,显然认可了王文静的说法。

王文静说的很简单,但是直击要害,让他们一下就意识到重点在哪。

索赔数额明显超过损失时,或许不一定会被社会公众认可,但并不意味着就不能被理解。

就像这里的两百万,可能有人会觉得两百万太多了,但是如果考虑到时浩的女儿本就是受害者,加上时浩跟优恩公司之间发生的种种,数目或许大了些,但绝对不是不能理解。

这就是王文静所说的,并没有超过容忍限度。

两百万放在民事领域,伱可以说时浩要的有点多,但若是放在刑事领域,单纯因为数额多就定罪,肯定是跟立法本意有所冲突的。

毕竟刑法的规定本就非常严格,就是为了限缩入罪范围,防止把不必要打击的行为列入犯罪范畴。

“老陈提出看数额有道理,文静说的也不错。

数额是要考虑,可综合来看,我觉得时浩的行为在客观上不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作为消费者,时浩向媒体陈述其经历的行为合法合理,且跟在先签订的赔偿协议没有冲突,仅凭索要两百万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他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

至于时浩主观上是不是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胡书阁犹豫了一下,显然有些把握不准。

客观上的行为算是比较容易认定的,但是牵扯到主观,毕竟人心隔肚皮,在这里出现分歧是常有的事儿。

“我个人认为,时浩在本案中对优恩公司是具有索赔的请求权的,看你们是什么想法?”

本来其他两个人也还在纠结,听到胡书阁这么一说,顿时松了口气。

“我的看法跟你一样。”

王文静跟着说道。

“我也是。”

陈起凡点头:“一来,时浩是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了带有放弃权利内容的补偿协议,二来,确实是优恩公司先联系时浩,才有了后面的一系列事情,如果不是这两百万的数额有些离谱,估计也不会闹成这个样子。

现在我们在两百万的数额上都能达成一致,那有了前面这两点铺垫,我觉得时浩的索赔行为应该属于民事行为。”

三个人的意见完全一致,胡书阁作为主审法官的压力瞬间就小了一大半。

又迅速沟通了几个细节,法官们回到了法庭。

“任律师,真的今天就要判了吗?”

时浩本就紧张的不行,此时看到法官回来,下意识看向一旁的认真

刚才法官出去前可是说的很清楚,商议之后宣布判决结果。

这意味着,时浩一直心心念念的再审,在今天将会画上一个句号。

从入狱就开始盼,盼到今天终于要结束了,时浩反而忐忑起来。

万一维持原判了怎么办?

万一改判了我还是有罪怎么办?

万一

时浩心里霎那间出现了一万个万一。

“我也没想到会这么快,不过看刚才法官”

任真本来想小声安慰两句,谁知道刚开口法官就说话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原审被告人时浩,20xx年7月x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c省g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做出20xx新初刑字第231号判决,被告人时浩不服,提出上诉,c省g市中院作出20xxg中法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维持一审原判。

本院于20xx年x年x日作出2023c高法刑申第18号再审决定,提审本案。

本院经对申诉人即原审被告人时浩的讯问,以及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之后,综合评判如下:

一、从本案发生、发展的过程来看,尚不能认为时浩的行为性质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

首先,本案是因优恩公司一方主动与时浩联系引发;其次,在优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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