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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章 撤回起诉?公诉院你家开的

作者:棒打鲜陈 字数:2112 更新:2024-10-26 03:25:50

第116章撤回起诉?公诉院你家开的?

此后几天,那位王律师又主动联系了几次,被宋元浩隔着电话骂了几次之后,就再也没了消息。

任真跟当事人宋元青沟通了几次,问清了一些细节,看了他们手里掌握的所有证据,又去跟这个案件的承办警官见了几面。

该了解的信息,基本上已经全部掌握。

现在待在看守所那个畜生叫赵鸿博,是宋元青的同事。两人事发前一个月左右的关系越走越近,这也不是赵鸿博第一次到出租屋一起吃饭了。

在事情发生之后,赵鸿博几乎是第一时间抛下了精神恍惚的宋元青仓皇离开。

后来的几天宋元青没有再去上班,两人事发后也就没有再见过面。

证据方面。

宋元青的手机里,有两人事发当天约在家里吃饭的聊天记录,事发两个小时后赵鸿博拼命道歉的数十条消息。

事发后几天内,宋元青因为这件事情质询他的消息,以及赵鸿博的辩解。

报警之后,执法机关来到现场取走的一些证据,事发当天床上的床单、宋元青穿的衣服等等。

在任真的追问之下,确定宋元青在事发后魂不守舍,所以没有洗过衣服,算是不幸中的万幸。

这就是目前掌握的全部证据了。

单看两人的聊天记录,其实差不多已经足以在侧面对很多事实作出证明了。

但对方要是真铁了心不认,证明力确实还有些不够。

现在就看执法机关那边对取走证据的鉴定结果是个什么样子了,这个他们暂时无从得知。

“但起码在公诉院那边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八成是会对赵鸿博提起公诉的。”

宋元浩心里总是不踏实,宋元青更是沉默不语,看起来状态不太好,任真只能这样安慰道。

很快,传来了公诉院提起公诉的消息,开庭的日期很快也跟着定了下来。

开庭日期定下来当天,王亚军的电话就又打了过来,宋家人自然不可能再接。

前面你不是很拽吗?现在事情到法院了你急了?

晚了!

电话打不通,王亚军直接找到了任真的律所。

“任律师,咱们都是给当事人办事的,有时候也是迫不得已是吧。”

王亚军搓搓手,态度跟上次截然不同,试探着说道:

“要不你跟宋元青那边联系一下,我们这边可以多给点钱,这个事情咱们就到此为止了吧?”

到此为止?

任真仿佛看白痴一样看着这位王律师:“强奸案是刑事案件,案子都到法院了,这是我们能决定的事情吗?”

“害,这都只是理论上,那只要当事人不追究,这事就好办。”

王亚军循循善诱,一副前辈诲人不倦的风范:“只要伱说服宋元青那边,让她到执法机关那边把这事情重新说一遍,到时候赵鸿博这儿咬死不认,当事人又改口,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就是僵局,公诉院会撤回起诉的。”

被害人去执法机关重新说一遍?

公诉院撤回起诉?难不成公诉院是你家开的?

安排的倒是明明白白,你咋这么贴心呢?

跟这种人做同行,任真突然觉得有些脸上无光。

“我当事人这边是不可能按你说的去做,王律师不是很有信心打无罪辩护吗?我等着看您在法庭上大展身手。”

任真起身送客。

有信心?那他妈也得看是什么情况啊?

这赵家人蠢得跟猪一样写了悔过书,这不是把律师往坑里推吗?

但任真一口回绝,态度坚定到没有丝毫转圜的余地,王亚军也无可奈可,只能离开。

开庭日。

任真陪着宋元青来到法院,宋元浩则是坐在了旁听席的位置上。

由于案件涉及到当事人隐私,他们在法院询问是否愿意公开庭审时选择了拒绝,因此今天的审理并不会有无关人员在场。

当然,家属经批准还是可以旁听的。

刑事案件开庭,理论上被害人是可以不在场的,毕竟控诉是由公诉人进行的,辩护是由被告人律师负责的,被害人没有必须出庭的缘由时,可以选择不出庭。

但这个案件比较特殊,免不了需要被害人陈述案发当天的情况,在做好心理建设之后,宋元青还是来到了庭审现场。

在赵鸿博被带进法庭的瞬间,宋元青就死死地盯了过去。

如果眼神可以杀人,那个穿着囚服的男人,恐怕短短几秒间已经被凌迟三千六百次了。

面对宋元青兄妹的目光,赵鸿博没有表现想象中的惭愧、不安、悔过等等,反而一副泰然自若的样子,微微仰着头,看起来胜券在握。

这王律师是给他灌了多少迷魂汤啊.

任真看在眼里,暗暗摇了摇头。

“h市白河区公诉院指控被告人赵鸿博强奸一案,根据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院具有相应管辖权,现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我是本案的主审法官白惠安。

被告人赵鸿博,对于法庭内相关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姓白的法官在书记员确认完身份信息之后,开始了今天的庭审。

“不申请。”

“被害人宋元青,对于法庭内相关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任真事先已经做过提醒,宋元青小声摇头:“不申请。”

“好,那下面开始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席上,身着制服的公诉人腰杆笔直,有些沙哑的声音在法庭内响起:

“被告人赵鸿博,男,19xx年.于20xx年x月x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经查,20xx年x月x日11时许,被告人赵鸿博来到被害人宋元青家中吃饭,随后在被害人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并在事发后立即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聊天记录、被害人所住楼层电梯的监控录像、xx执法机关对被害人衣物所做的鉴字134号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鸿博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涉嫌强奸,根据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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