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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章 秘密窃取与不当得利

作者:棒打鲜陈 字数:2154 更新:2024-10-26 03:26:10

第173章秘密窃取与不当得利

他在来之前,只是对判决书网上公布的部分简单看了一下,着重看了本院认为部分,对于辩护意见直接跳过。

并不是他觉得辩护意见没有价值,而是公布出的判决书只列出了各个部分的要点,细节上是多有缺失的。

在没有了解详细案情的时候就去看另一个同行的观点,还是语焉不详的那种,任真怕自己会受到一些影响,索性就全部跳过了。

现在这位同行就在眼前,当然要好好研究一下他的思路。

“一审公诉院指控的罪名就是盗窃,而且被盗窃的对象还是金融机构,这个罪名太重了。”

段逸平叹口气:“其实我本人对于许家先的行为性质也不是很确定,你要说他不是盗窃吧,听到这案子,我第一反应也确实跟公诉机关的指控是一致的。

但你要说他像是盗窃吧,我觉得跟传统盗窃有很大区别。

别的不说,单说这个手段上,他跟我们现在刑法理论通说上认定的就完全不符合。”

“许家先的行为不属于秘密窃取是吧?”

段逸平点头,在场的都是法律从业者,自然知道他说的手段是什么意思。

在刑法法条规定中,对盗窃罪的规定非常简单,就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出现的,分别处以程度不一的刑罚。

但是“盗窃公私财物”中“盗窃”这两个字的含义实在太宽泛,所以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逐渐形成了关于“盗窃”两个字的一些理解标准。

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现在基本公认的观点,刑法中的“盗窃”二字,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秘密窃取”,是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非常重要的一个标准。

一般来讲,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而言的,即行为人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或最起码自认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发觉。

但在许家先这个案子里,能说他在取款的时候,自认没有被银行发现吗?

就算再没有常识,也能看到自动取款机上面那个大大的摄像头吧?

在摄像头下面拿走不属于自己的钱,这个行为属于秘密窃取吗?

但凡是个正常人,想必都会跟段逸平是一样的想法。

“所以我觉得,许家先这个行为肯定是犯罪了,但可以试着在定罪上下下功夫,只要不被认定为盗窃,而且是盗窃金融机构,起码量刑上不会那么重。”

听完段逸平的思路,在座几人纷纷点头。

他们可不是那种只替家属送送衣服、就会劝当事人认罪的律师,拿到一个案子的第一反应,肯定是先判断是不是犯罪。

如果是犯罪,是哪一种犯罪。

如果确定了犯罪的类型,又属于哪种情节。

段逸平显然就是把辩护重点放在了罪与非罪上,试图通过改变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帮助许家先减轻刑罚。

这个思路虽然常规,但确实在多数案件上都很有效。

可惜本案不是多数案件。

“侵占罪的话,只有两种情况,要么是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要么是非法占有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陈光明复盘了一下段逸平的思路,摇摇头:“侵占的突出特点是变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这也是区分侵占和盗窃的本质区别,但是许家先对于这些取出的钱并没有合法持有的基础,你这个思路从根上就立不住。”

陈光明能一针见血的指出问题所在,段逸平一点也不意外,要是他看不出来,那才是见了鬼了。

“这个我也知道,但案情摆在这里,也只能从这个方向试一试了。”

段逸平很是无奈:“我的想法是,自动取款机吐出了不属于许家先的钱,那么这些钱可以认定为遗忘物,许家先只是暂代银行保管。

至于他后面拒接银行电话、不归还钱款,就可以推定是侵占行为。”

“但不管是遗忘物还是埋藏物,都不是行为人通过主动行为获得。”

任真钢笔在本上划了一道:“如果说一个人通过他故意的、主动的行为获得他人的遗忘物,显然违反法律关于遗忘物的定义,这从逻辑上就说不通。

既然这些钱不能认定为遗忘物,那么被告的行为更不可能是替银行保管,所以侵占这个方向肯定是行不通的。”

“伱说的话,跟庭审时候公诉人说的几乎一模一样。”

如果那场庭审不是非公开的,段逸平甚至以为任真旁听过。

“既然试着打成侵占罪,那你应该也往不当得利上扯过吧?”

任真翻了翻段逸平的辩护意见,果然找到了一段。

不当得利?

常嘉航下意识的在心里背起了法条: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依据,因此

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应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失的人。

这样看来,好像不当得利很贴切啊?

常嘉航挠挠头,不当得利是民法上的,那要是属于不当得利的话,又为什么会被判刑呢?

而且一审还判的无期。

听的入迷的他,已经忘记了某些基础理论。

“是扯过,但没什么用啊。”

段逸平再次叹气,显然对自己这次辩护很不满意:“提起不当得利也不是为了让他无罪,只是想给侵占罪打个辅助,可是侵占都被否了,这个方向也就没什么用了。”

“那肯定了,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法律事实,它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不是一种行为,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虽然是刑法大牛,但是对于民法上的基本理论,陈光明不可能一无所知:“许家先这十几次取款行为,非法占有的意图太明显了,就算第一次是意外,是被动,后面十几次也绝对是主动侵权了。”

非法占有的意图?

常嘉航恍然大悟。

一民一刑,有所交叉,但追究起来并不冲突。

段逸平是想通过论证本案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推出许家先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进而支持许家先构成侵占罪而非盗窃罪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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