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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二章 明显与限度

作者:棒打鲜陈 字数:4130 更新:2024-10-26 03:26:36

第243章“明显”与“限度”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首先我们要承认,本案中,上诉人张驰在案发时的捅刺行为,造成了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结果,张驰的行为明显造成了重大损害。

但是我们还应该关注的是,张驰带有防卫性质的捅刺行为,是否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

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无论再怎么否认,也绝对属于重大损害了,所以任真也没有打算否认,而是准备从限度条件上入手,之前正当防卫的五个基本条件,也只剩下限度条件没有提到,就是等着留在这里说的。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适度性条件,也是区分防卫适当和防卫过当的重要标准。

我们应该注意的是,衡量必要限度时必须结合不法侵害的行为性质、行为的具体强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考量。

不但不能简单的仅从结果判断,同时也不能一出现死伤结果就认定是防卫过当。

本案中,杜金亮等四名被害人的催债行为,虽然没有带来明显的立即性的伤害,但是站在张驰的角度,他们的殴打、侮辱和拘禁行为已经持续长达数小时之久。

并且在非法催债的过程中,四名被害人更是实施过裸露下体这种极具淫秽色彩的动作,虽然我们站在客观角度看,这种行为并不足以直接威胁到张驰和蔡美娟的人身安全,但是设身处地的想一想,当四个穷凶极恶的歹徒对母亲做出这种事情,就算事出有因,就算知道他们是来要债的,但是有人会觉得自己没有处于危险之中吗?”

面对任真的问题,所有人在把自己代入的同时,把目光放在了李福军几个人的身上。

察觉到法庭上的视线似乎都汇聚过来,李福军、严兆生和郭天明坐不住了。

“你这个律师怎么说话的?

现在是张驰杀了人,捅伤了我们,我们怎么就是穷凶极恶的歹徒了?

他们欠钱不还,我们来要钱还变成坏人了是吧?

你说话是要负责任的啊,今天我们已经忍很久了,就冲你这几句话,一会儿出了这个门,我们一定要告伱诽谤!”

李福军强装镇定,冲着任真喊了几句。

“你们能不能安静点?人家就发表个意见你们急什么?

再随便说话我就让法警请你们出去了!”

叶秉文终于忍不了,看你们是被害人,本来不想跟你们计较,怎么还没完了?

李福军缩了缩头,真的没再言语。

“辩护律师继续。”

叶秉文的脾气上来,连带着对任真的语气也不太好。

“综合全案来看,虽然杜金亮四人的催债行为并没有发生很严重的暴力行为,但是他们的行为已经让张驰和蔡美娟的心理产生了巨大的压力与恐惧。

因此杜金亮四人的行为表面上看暴力程度不高,但实则已经严重侵害了张驰和蔡美娟的人身权益。

作为案外人来看,或许认为他们的讨债行为不会带来什么严重后果,但是站在张驰的角度,他是完全无法预测在执法人员离开接待室后,杜金亮四人还会对他们母子做出何种举动。

因此在这样的处境之下,杜金亮等人还上来将其推搡至接待室角落,同时对其进行言语和举动上的挑衅,我认为张驰的捅刺行为虽然有点过激,但是并不过限。

尤其是张驰对每一名被害人仅挥刺了一刀,除了杜金亮与他距离最近之外,如果其他三人不是主动上前,张驰也不会继续捅刺。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非常大的一个区别就是,紧急避险还有一个迫不得已的要求,而正当防卫则没有,也就是说正当防卫并不要求张驰在彻底没有办法的情况才可以进行防卫行为。

所以张驰的行为首先并不过限,其次就算存在过限的嫌疑,也并未达到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综上所述,张驰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但是结合全案情况,其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明显?

这个律师扣字眼这么细的吗?

刘文仁一边思索任真观点的合理性,一边起身:

“公诉人认为上诉人张驰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属于防卫过当。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杜金亮一方虽然有四个人同行,但其实施不法侵害的意图,归根结底是为了给蔡美娟施加压力,从而索要债务。

在这个过程中,杜金亮等人并未使用,甚至并未携带任何器械。

在执法人员王亚军带着两名辅警进入接待室时,双方并未发生剧烈的对峙或是在肢体上发生冲突,否则王亚军也不会带着辅警离开接待室。

而在执法人员离开接待室之后,张驰和蔡美娟都能够透过接待室的窗户,清楚地看到停在院内的警车警灯闪烁,理所当然就能知道执法人员尚未离开。如果他们觉得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完全可以通过呼叫执法人员来寻求帮助。

在张驰持刀警告杜金亮等人不要逼近时,杜金亮等人虽然有挑衅的言语,并且持续向张驰逼近,但是杜金亮四人并未对张驰实施任何攻击行为。

即使被张驰持刀刺中之后,杜金亮也并未实施还击。

综上所述,张驰所面临的不法侵害并不紧迫和严重,但是他却使用尖刀连续捅刺四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而且其中郭天明是背后中刀,应当认定张驰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此时张驰站在那里,满心都是懊悔。

玛德,怎么还背后给了人一刀?

问题当时场面那么混乱,我根本就不知道啊!

“被害人,你们可以发表一下意见,仅针对张驰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其实按照几名被害人及家属之前提出的意见,他们认为张驰属于故意杀人,那么也就无所谓什么防卫过不过当。

但是这几个人明显都是法盲,所以叶秉文还是让他们对每一个争议点也都发表一下意见,一来是尊重他们发声的权利,二来省的他们一会儿琢磨为什么不让他们说话,是不是法官偏袒什么的。

“过当!必须过当!”

这次郭天明来劲了,抢在李福军前面开口:

“我当时就是看见杜金亮好像被戳了一下,想凑近点看看什么情况,过去一看杜金亮捂着肚子,张驰手上有血,我立马扭头就跑。

可谁知道这小子上来就给了我一刀,法官你说我这一刀挨的不冤吗?

我明显就没对他干点什么的意思,他这肯定是防卫过当了!”

“对啊对啊,当时也就老杜离他最近,可能张驰觉得会有危险什么的,但是我们几个都在老杜后边站着,我们可啥都没干啊。”

严兆生也跟着点头:“他捅了老杜二话不说就冲我们来了,不知道的还以为我们欠他钱,这算哪门子正当防卫?

要我说,别说防卫过当了,这就是妥妥的故意杀人,要重判!”

“你们的意见不一样,有认为是防卫过当的,有认为不属于防卫过当属于故意杀人的,你们看是统一一下意见,还是我让书记员就这么分别记下来了。”

他们东一句西一句的,根本没有重点,书记员最讨厌法庭上这种发言,此时键盘都已经停了下来。

“那要不”

李福军三人对视一眼,“就分别记下来吧,管他是什么过当还是杀人,反正都要重判!”

“那书记员就把两个观点都记下来。”

叶秉文揉揉眉心,已经开始觉得疲惫了。

不但要分析公诉人和律师观点的合理性,还要分出精力来应付这几个捣乱的家伙,这庭开的可太折磨了。

“第四个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上诉人张驰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害人李福军、严兆生、郭天明以及被害人杜金亮的近亲属提出,张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关于这个问题,被害人及家属就不用发表意见了,上诉人和公诉人简单说一下。”

这个问题相对来说没那么复杂,如果不是被害人一方提出,这个问题甚至都不会放到这里讨论。

“上诉人认为张驰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在案的证据我们可以知道,虽然张驰在案发当时连续捅刺四人,但是他对杜金亮捅刺的直接原因,是杜金亮不断向其逼近并伴有言语挑衅,其他三人也是在靠近之后才被张驰刺中。

可见张驰并未对离他较远的被害人有捅刺行为,并且他对每个被害人都只刺出一刀,并没有追加捅刺的动作。

如果张驰有杀人故意,那么他大概率会出现诸如追砍之类的行为,可见他的目的在于制止其面临的不法侵害,是为了离开接待室,而非杀人。

所以张驰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这问题没什么讨论的价值,连一审判张驰无期的法官,都只是认为张驰涉嫌的是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

仅仅因为死了人就指控张驰故意杀人,也只有李福军他们这种不懂法律却又自我感觉良好的人,才会提出这样的观点。

“公诉人也认为张驰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客观上没有明显的杀人动作,结合案发当天张驰所处的情景,其动刀的行为也不能被认定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所以张驰的行为应当被认定故意伤害。

虽然张驰的捅刺致使杜金亮死亡,但不能仅凭死亡结果倒退犯罪故意,认为张驰涉嫌故意杀人的观点显然不能成立。”

刘文仁也没有过多废话,三两句就简明扼要的说完了。

“怎么就不是故意杀人了,那小兔崽子当时还说要弄死我们。”

李福军小声跟严兆生和郭天明说了一句,几人纷纷点头,但是也没再说话。

被法官禁言了好几次,他们总算是长记性了。

不是杀人就不是杀人吧,反正一审也没支持我们这个观点,只要判他刑赔我们钱就行了。

于是在各方没有其他意见的情况下,叶秉文说出了最后一个有争议的法律适用点:

“最后一个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本案中上诉人张驰是否构成自首。

还是上诉人这边先说。”

前面那些争议才是重头戏,最后自首这个点要是放在其他案件,或许会成为律师和公诉人争论的重点,但是在张驰这个案子里,它就显得没那么重要了。

如果张驰构成正当防卫,自首当然就不用提了,都不是犯罪,自什么首?

但如果张驰连防卫过当都构不成,那自首的意义其实不大,因为自首并不当然意味着刑罚的减轻,它只是法官们在考量情节时的一个标准。

“上诉人认为张驰在案发后的行为应当属于自首。”

接连的发言,让任真多少也有点累了,翻看了一下庭前准备的东西,任真定了定神:

“张驰在捅刺杜金亮等四名被害人之后,并未出现任何逃跑的举动,而是选择在案发现场的接待室,等待执法人员的到来。

并且在执法人员从办公楼外返回之后,张驰并未出现任何反抗,还在执法人员的要求下交出了凶器。

根据我国关于自首的相关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拘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案发后虽然没有人报案,但是执法人员就在办公楼外,张驰在明知执法人员不远的情况下,没有逃跑而是在现场等待,抓捕时也没有拘捕行为,并且在执法人员讯问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我国关于自首的相关法律规定,张驰的行为应当属于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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