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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6
正接近开庭时间,庶盶一行两人提前一两分钟走进法庭。各自按指示牌所标明的原、被告等位置坐定,审判长和书记员按时就位。被告席位上空空如也,显然没有聘请代理人。
被告方既没代理人,当事人自己也不到场,难道是要玩缺席审判?仔细想想,多半是被告看完诉状之后,找过精通法律者咨询过,认为这场官司辩护与否,结果都没啥两样,因此选择缺席也在情理之中。时间过去半个小时,审判长宣布启动缺席审判,话音刚落,被告一行两人进入被告席位。
本案非法牵猪砍树的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及其经过没有任何争议,法庭调查很快结束。
法庭辩论中,庶盶作为原告代理人,除宣读诉状中侧重内容外,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我方当事人之子,早已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长年没有参与其父的农业生产等家庭劳动,即经济上早已相互独立,完全具备事实分家的客观条件。在我方当事人没有证据涉嫌参与其子偷鸡、纵容包庇的前提下,完全没有承担其子偷窃行为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即或是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偷窃行为触犯的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唯有公安及其派出机构,才有权依法认定并作出处罚决定。
被告当事人目无国家法律法规,藐视公安及其派出机构的存在,公然非法强行牵猪、砍树,侵犯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牵走的猪不予称重并按行情计价,所砍走的树不计算材积和按行情计价,事后更有销毁证据嫌疑,客观上已经严重涉嫌抢劫犯罪——不属于本案范畴,这里不讨论和追究。
需要强调的是,我方当事人早已是年过六旬,属于年老体弱多病的垂垂老者,所饲养出唯一的一头年猪,那是他赖以维持生计的必备生活资料以及经济来源。半边猪肉,可以满足他全年不可或缺的营养需要,半边出售可以满足他看病等必须的经济支出。
被告面对这样的一个垂垂老者,强行牵走这样的一头年猪,无异于是在剥夺其生存权,无异于是在草菅人命。相对于对方当事人的无法无天、不仁不义行径,我方当事人则体现出宽大为怀的基本道德。一头肥猪,高则接近千元;一根春芽树,高则达到三百余元。由于被告肆意妄为,一手导致无法准确计价的结果,企图以此逃避责任。在此前提之下,我方当事人并没有得理不饶人,坐地起价,而仅仅是依据最低损失折算金额。
恳请人民审判长依法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同时判令被告支付全部诉讼费。
被告在整个法庭辩论过程中,始终只是重复一句:“他儿子偷了我的鸡,害得我浪费了不少人工。”其他内容的发言,普遍被审判长以“与本案无关”或“辩护无效”叫停。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庶盶代表原告当事人表明:原告当事人恳切希望在人民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同时强调,原告方当事人的和解诚意,是始终如一的。